第一章  概述


西班牙人首度航海途經台灣時,不禁脫口而出:FORMOSA!可見當時的台灣定然是鬱鬱蒼蒼的茂盛森林之島。這個福爾摩沙之稱號,至今仍然常常為中外人士所使用,雖然台灣的名稱古來至今有鯤島、夷洲、臺員、、等等。


台灣茂密青翠森林是因為有著多項先後天條件,山多平地少是最主要原因之一,台灣有中央山脈、雪山山脈等,這些高度 三千公尺 以上的山脈縱貫整個島嶼南北,山地面積約佔全島的百分之七十八。其二因原住民早期人數稀少,且當代尚未有經濟因素而伐木之行為。其三再加上台灣地處亞熱帶,氣溫極為適合林木生長,而且四面環海因此水氣溼度充足。其四更因為高山的關係,台灣有著得天獨厚具備了寒帶、溫帶、亞熱帶,甚至熱帶地區之氣候條件,因此除森林資源豐富外,更具備有樹種極為多樣性之特點。


而南投縣是台灣唯一不靠海的縣份,這正像位於台灣之心臟,這水里鄉恰於出入山的要衝之口;因此在伐木興盛年代,水里鄉有著無比重要之地位。雖然往昔的繁華落盡,但是當年的空前盛況,依舊是老一輩茶餘飯後所津津樂道也;所以「小台北」之美稱不因此而為人所淡忘。



第二章  荷據、明鄭、清領


第一節:荷據時期


荷據時期荷人雖然從大陸引進大量的勞工,不過大都是開墾平原地區,是以種植甘蔗為主,森林之利用僅只是砍伐木材,以供築城建屋等所需,以及驅使平埔族人進入森林捕捉梅花鹿、水鹿剝取鹿皮,還有剝取蔓生於淺山的藤類,以供外銷歐、美、日和清朝;所以對於森林樹木並沒有大量的利用與開發。


 


第二節:明鄭時期


在荷據初期鄭成功之父親鄭芝龍便已追隨,當時縱橫海峽兩岸之海盜顏思敏,而亡命台灣築寨於諸羅〈今日之嘉義縣市〉,率徒眾驅奴入山伐樟熬腦,主要是外銷到日本。


明末永曆十五年(西元1661年),鄭成功登陸台南鹿耳門包圍荷蘭人,次年荷蘭人投降而被全數驅離台灣。鄭氏領台之後,開墾經營台灣大都是延續荷人之作法,如煮鹽、種麻、榨糖、熬腦等,入山伐木砍竹也僅是作為築城造屋使用;因此明鄭初期關於台灣林業運用,僅限於淺山的開發而已。


清康熙二年(西元1663年),鄭成功已歿由鄭氏子鄭經掌理台灣,清康熙五年(西元1666年),鄭經納議戰船年久失修,因此檄令派兵入山砍伐林木,以供修繕之需要;此可謂是台灣木業開採利用之起端。


清康熙二十年正月(西元1681年),鄭經歿由子鄭克塽繼任。當時清廷攻台統領施琅首先頒令嚴禁遷界,並採封鎖台灣以至福建沿海之通商與貿易,導致鄭氏與英國間通商蕭條不振,英人裁撤掉廈門、金門、台灣等地之商館,鄭氏之財力大幅萎縮,進而勢力全面消退於福建。


 


第三節:清領初期


清康熙二十二年六月(西元1683年),施琅首先攻下澎湖,緊接著同年八月鄭克塽投降清朝,結束了明鄭的掌領台灣。清廷在平定鄭氏心腹大患後,原無意於統轄經營台灣;施琅疏請留台灣為清朝之外圍庇護,初期設台灣府歸福建省之隸下,府治在現今的南市,下轄台灣府〈目前的南市縣一帶〉、諸羅縣〈現在的嘉義縣市等地〉、鳳山縣〈目前的高屏等地〉,自此開始清領台灣時期。


清領初期為防鄭氏餘黨與漢人盤據台灣作亂,因此強迫鄭氏部屬軍民十餘萬人內遷回福建,並嚴格禁止沿海居民船渡台灣墾殖,獲准留下的民眾亦限人限區發給墾照,且復頒禁令封山不得入山墾殖擾番;所以清領初期勢力僅限於嘉南平原一帶,對於台灣林木利用砍伐比明鄭時期更為減少。清雍正元年(西元1723年),台灣府向北增設彰化縣〈現今的北至中縣大甲,南抵雲林縣虎尾〉,以期朝北逐漸掌控。


荷據與明鄭時期最為興盛的森林副產品鹿皮〈水鹿、梅花鹿〉,當時年輸出口曾經高達二十萬張,清領時期平原一帶捕獵鹿皮業以衰退,所以原來平沃獵鹿場,皆開墾成為良田而種植稻米、甘蔗等。當時內山仍為各番社自治,山區還是有為數甚多的野生鹿、羌,且各番社仍然需以鹿、羌皮繳交,以折替稅負作為清朝官員餉銀。


清雍正三年(西元1725年),清廷決定台灣、澎湖兩地之所有戰船歸於台灣負責修造,因此開辦了軍工料館,並設立造船廠,採伐山區樟樹作為修造戰船所需;於是北至淡水南至恆春的沿山樟樹,盡皆歸屬於官有林木。


 


第四節:清領中後期


清領時期民眾慣稱台灣中央山脈西部地區為前山或山前,而山脈東部之花東一帶稱為後山或者山後,淺山丘陵為外山,高峰深山為內山;這樣的慣稱延至民國六、七十年代,百姓仍然於口語及歌謠中如此沿用。


清雍正年初間開始因為設立軍工料館及船廠,而需入內山砍伐樟樹,當時內山為各番社之平埔族、原住民勢力範圍,因此清廷官員必須委由民間之匠首〈負責擔任主導伐木之首領〉承攬,而由匠首再透過土生仔〈漢人入贅於平埔族、原住民所生之後代〉,才能夠藉以溝通導引平安入內山伐樟;匠首在官廳默許下,除伐樟供官廳所需得利外,更能就近利用樟樹殘枝熬製樟腦獲利。


官員藉入山處設有隘寮實行保護及管轄,而出入之匠首腦丁皆需以隘租或伙食金,支付官員及隘勇防衛工資;這就是由原有之官營伐木逐漸轉變為官督民辦,再更迭為民營伐木之契機。


清領後期世界工業革命,戰船修造所需材料已由樟樹演變成鐵製品,因此台灣、澎湖等地造船廠逐步裁併,但是因為當時電影工業興起,而電影所需之底片賽璐珞成份,最主要仰賴樟腦油提煉之化合物而成;再加上國際間各列強爭奪殖民地激烈,時時各國發生海陸戰爭,而樟腦提煉物也是無煙火藥之必需成份,所以樟腦產銷非常興盛。清咸豐至同治年間(西元18511874年),當時國際上工業先進國家如英、法、美、普魯士〈德〉,皆來台灣廣設洋行收購樟腦,英商更以鴉片作為交換樟腦;清同治九年(西元1870年),台灣樟腦年出口總量高達兩百二十四萬英磅,出口數據足以說明當時台灣各地伐樟熬腦之盛況。


清道光至光緒二十一年六月(西元18211895年)為止,台灣平原土地上因稻米、蔗糖而大量開發幾近飽和,且滿清末年官吏腐敗再加上外侮戰亂連年,因此閩粵等地移民源源不斷渡海來台墾殖定居。移民之漢人逐漸往內山地區發展,當時入山民眾除部分開採煤礦外,就數熬製樟腦為最興盛之產業,而茶葉也因為各國需求殷切下,台灣從北部的石碇、深坑沿丘陵山脈至三峽、大溪、關西,以至竹東、苗栗、大湖,直至中部的霧峰、埔里、集集等丘陵地區都大量種植茶葉。當時之森林產物主要為樟腦、茶葉、木材、藥材等,因為本鄉行政區域皆屬集集轄下,所以有關文獻提到集集之樟腦盛況,雖然都並未提及本鄉情況,但是依據筆者因鄉志而遍訪各村耆老口述而得知,本鄉淺山地區早在清末時期,可說是處處有腦寮;因此本鄉境域之龜仔頭(今之玉峰村)才會因為腦丁出入頻繁而來行成市集。



第三章  日治時期


後來清朝因與日本發生甲午戰爭失敗,而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,清光緒二十一年(明治二十八年,西元1895年),日軍開始入據台灣,首任的台灣總督是樺山資紀,當時掌管台灣林業的首長為民政長水野遵。


樺山資紀與水野遵早於清同治十二年(西元1873年),便授令來台多方刺探,整個台灣海線圖、潮汐表早已調查完全,甚至也多次登陸勘查諸如人口、物種等;已然做好佔領殖民台灣之各項準備。


 


第一節:日領初期政策方針


明治二十八年九月(西元1895年),民政長水野遵提出「台灣行政一般」之調查報告書,有關台灣林業政策處理及構想如下:


一、   鼓勵日人移民來台,尤其以台灣東部優先,林野放領開墾,礦山劃分開採。


二、   著重番民撫育事宜,開山通路教化番民,化生番為熟番。


三、   大力發展樟腦事業,實施樟腦公賣管制,合理規劃區域伐樟熬腦,並且推廣種植樟樹以利永續經營。


四、   山林原野應該嚴格調查所屬,如有不明所屬者歸於官有;然後視地形劃分保留,以及開放墾植。並訂立森林繁殖〈也就是造林〉,山林保護,林野地及林產物處分等有關規章。


 


日人據台初期已進入二十世紀,科學日漸昌明;日人深知森林可為源源不絕之資源,除獲取森林的各項產物外,而水源涵養、土砂扞止、風沙防制更為重要。所以對於林業能樹立原則釐訂規章、設置專司機構管轄、任命專家調查與管理、獎勵各項造林及發展利用。


日明治二十八年至三十年(西元1895年至1897年),主要著重於大規模清查,如果農民沒有確切的契約字據證明所擁有之林地者,概皆視為官有林野;因此清查過後,國有官林野佔所有台灣林野地九成。


日明治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(西元1898年至1900年〉,此時期的主要任務,(1)繼續撫番(2)清理林地(3)確立林野產權(4)研發改進製樟腦方法(5)執行林產處分(6)舉辦各項森林有關調查(7)廣開苗圃培養造林苗木。


日明治三十四年至大正八年(西元19011919年〉,日人為完全控制含山地各番社之整個台灣,行政機構跟行政區域幾經更迭。


 


第二節 日領中後期


    日治大正九年至昭和十二年(西元19201937年),此時間為日人經營林業正軌期,除計劃性伐木外,廣植樟樹造林供熬製樟腦所需,並且引進國外許多熱帶樹種遍植於伐木後之跡地。日人非常重視獎勵民間造林,從光復前的西元19001942年止,這四十三年間台灣總計造林為,日本政府造林十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公頃,委由民間造林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一十八公頃。


當時最重要的政策是保安林造林〈森林治水林、水源林、海岸林〉,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木麻黃之引進種植,木麻黃對於海岸的風砂防止效果顯著,至日本戰敗為止共種植高達有 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一公頃 ;後來之國民政府亦沿用種植木麻黃於海岸邊防止風砂。


    日治昭和十三年至昭和二十年(西元1938年至1945),這段期間日人發動太平洋戰爭,日人為因應軍事之需要,大力濫伐台灣森林,尤甚是後幾年間,每年濫施伐木高達一百萬立方米;這段期間的森林浩劫,其生態嚴重影響僅次於國民黨政府在民國四十六年到六十六年間〈每年砍伐從九十萬到一百八十萬立方米〉。


 


第三節:木業主管機關變遷與各總量


日治時期政府對台木業主管機關變遷如下:1.殖產部時期〈西元18951897年〉,2.殖產課時期〈西元18981900年〉,3.第一殖產局時期〈西元19011914年〉,4.殖產局營林局分治時期〈西元19151918年〉,5.營林局獨大期〈西元1919年〉,6.第二殖產局時期〈西元19201939年〉,7.殖產局與營林所分治時期〈西元19401942年〉,8.第三殖產局時期〈西元1943年〉,9.農商局時期〈西元19441945年〉。


根據日人於大正九年〈西元1920年〉之記錄,整個台灣森林及原野調查資料得知,林地原野總面積約 兩百九十萬公頃 ,以台灣本島土地約 三百六十萬公頃 計算,林地及原野總覆蓋率佔台灣總面積約八十點六%;再根據日人大正十四年〈西元1925年〉更詳細調查後資料顯示,森林總面積 二百一十五萬四千三百零五公頃 ,原野總面積 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五十三公頃 ,得知覆蓋率剩七十一點六%;至台灣光復交接的西元1945年完整資料得知,剩餘森林總面積 一百七十八萬八千一百一十六公頃 ,原野總面積四十九萬八百四十公頃,總覆蓋率僅剩六十三點三%


由以上確實記錄得知日本政府在殖民統治台灣期間,含民眾炊事薪材等至少砍伐台灣森林總面積約 六十三萬公頃 ,達總覆蓋率的約十七點三%;從西元1912年到西元1945年,總共約砍伐台灣森林達一千七百三十四萬立方米。幸而從西元1900年至西元1942年止,日人造林總面積共 三十五萬二千八百八十九公頃 ;算是對台灣森林原野稍有補救。〈讀者對以上數據有興趣者,可以閱覽台灣省林務局誌,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出版〉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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